中华公民共和邦洋山海闭闭于德莱赛死板(姑苏)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刑罚裁夺书(沪洋山闭缉违字〔2021〕22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贸传递闭效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海闭申报出口平常营业项下共计两项货色,个中第二项货色阀体199个,申报价钱FOB94474.2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819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闭单号120。经查,上述第二项货色现实价钱为FOB4646.31美元。
以上活动有海闭出口货色报闭单证、海闭进出境人工检验记实单、海闭究诘笔录、状况证明等为证。
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邦海闭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邦行政刑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公民共和邦海闭行政刑罚推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刑罚:
当事人应该自本行政刑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邦行政刑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章,实行上述刑罚裁夺。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刑罚裁夺的,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邦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邦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章,可自本行政刑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刑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告状。
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邦行政刑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能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刑罚款。
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邦海闭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公民共和邦海闭行政刑罚推行条例》第六十条之规章,当事人过期不实行行政刑罚裁夺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闭可能将拘押的货色、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可能申请公民法院强制推行。